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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:张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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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内资办理条件:
1.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;
2.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;
3.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、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、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;
4.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(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)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,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,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。 涉及下列运输类别的申请,还需具备:
5.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,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(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.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,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(捆)货物的车辆);
6.从事冷藏保鲜、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,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,专用容器、设备、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;
7.从事集装箱运输的,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,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。
二、外资办理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:
1.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;
2.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。